青岛海事法院拟财产处置涉及的“正和58”轮船舶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青振评报字[2020]第0033号
青岛振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青岛海事法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青岛海事法院已扣押的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青岛海事法院拟了解已扣押的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市场价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的“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的“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11日。
五、评估方法: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青岛海事法院已扣押的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的评估价值为2020.32万元。
详细评估结果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青岛海事法院拟财产处置涉及的“正和58”轮船舶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青振评报字[2020]第0033号
青岛海事法院:
青岛振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青岛海事法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价值咨询涉及的“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在2020年1月1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相关当事方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委托人为青岛海事法院,其他相关当事人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鉴定委托书未约定其他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名称:青岛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海事法院”)
(二)相关当事人概况
1、申请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被申请人(船舶产权人)名称: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
(三)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受理的(2019)鲁72执恢3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四)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根据青岛海事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019)青海法技鉴字第135号,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2019)鲁72执恢3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执行一案。需要对扣押的“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进行评估,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的“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的市场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的“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
(三)委估资产概况
1、“正和58”轮船舶概况
船 名:正和58
船舶呼号:BBYC
船 旗 国:中国
船 籍 港:青岛
船舶类型:散货船
造船地点: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
建成日期:2009年11月26日
船 长 度:144.58米
两柱间长:136米
型 宽:21米
型 深:10.8米
设计吃水:8.0米
结构吃水:8.4米
载 重 量:14415吨
空船重量:4218.2吨
总 吨:9160吨
净 吨:5129吨
设计航速:10.0knots
服务航速:9knots
船 级 社:中国船级社
服务航区:设计为内贸船舶
船舶产权所有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
船舶产权所有人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3层H户
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2009年12月30日
船仓总数:3个
货油舱总容积:18905.8M3
压载舱:18个
压载舱总容积:5457.8 M3
重油舱容积:256 M3
轻油舱容积:76.9M3
淡水舱容积:228.7 M3
船员房间:16个
2、油料情况
(1)重油180cst:42.77T
(2)柴油180cst:11.32T
(3)液压油:0.54T
(4)主机润滑油:1.28T
3、配件情况
根据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盘点发现,船舶上日常使用的配件物料存量小,基本已经消耗完毕,主要配件有机舱备件有主机缸套1个,辅机缸套4个,辅机喷油泵总成1个。
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月11日。
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一)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第[2016]36号);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9〕14号。
(四)产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2. 中国船级社入级证书;
3. 其他相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 《船舶价格估算资料汇编》;
3.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交水发【2001】151号;
4.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5. 委托方及船舶管理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6.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7.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 船舶检验现场勘察记录
3. 市场询价等相关资料。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财产的特点、可获得的评估资料等因素,选择一种适当的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
因本次评估中的资产用于独立经营并获利的前提条件不充分,且无法取得近期同类资产的类似交易案例,故不易采用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采用重置成本法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同类实物资产的全新现行市价,亦可通过其他方法确定重置价值,又综合考虑了各种损耗,因此,此评估结果更接近资产的实际价值,故选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本次评估中根据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评估基准日市价为依据,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1、重置全价的确定
由船舶设计费、船舶建造成本、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组成计算该设备的重置全价。具体如下:
重置全价=船舶设计费+船舶建造成本+前期及其他费+资金成本-建造成本增值税
(1)设计费的确定主要根据与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询得近期设计同类船舶设计费用进行确定。
(2)建造成本的确定主要参照近期同类型设备订货采购报价及制造厂商的报价等资料进行确定。
(3)前期及其他费用依据近期建造同类船舶除建造成本外的其他费用支出确定。
(4)资金成本的确定:资金成本系在建造期内为建造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建造工期按建设正常情况建造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资金成本=(设计费+建造成本+前期及其他费用)×建造年期的贷款利率×合理建造期×1/2
2、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大型关键设备,通过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负荷状况、维护状况、故障率所进行的现场勘察,再结合理论成新率综合确定其成新率,现场勘察成新率权重为60%,理论成新率权重40%。
公式为: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现场勘查成新率×60%
3、评估价值确定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 接受委托
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 前期准备
根据评估基本事项拟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团队、实施项目相关人员培训。
(三)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
1.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被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估明细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资产管理人员充分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的“正和58”轮船舶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
(四)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在内部审核完成后,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后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七) 评估档案归档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基本假设
1. 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2. 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 持续经营假设,即假设评估范围内资产按原用途原地继续使用。
(二) 一般假设
1.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 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产权人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 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5.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11日,选用成本法评估结果如下:青岛海事法院已扣押的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正和58”轮船舶及船上油料、配件的评估价值为2020.32万元。
详细评估结果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醒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评估人员对停泊于青岛锚地的委估船舶进行了现场实地勘察,现场勘察过程中得到了委托方和资产管理方的较好配合,评估人员通过与船舶管理方人员和船上船员交流沟通了解到,委估船舶建造设计为单甲板双层船壳,单机单桨驱动的国内运输散货船,由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建造,建造时无船级,2009年11月26日完工并交付营运。2012年8月船舶货舱经过重大改造,货舱内底板及底边舱斜板进行了换板及加强,成为专门运输钢材的特种船。所有改装均经过中国船级社审批,改装完成之后船舶入级中国船级社。
(二)委估船舶建成日期为2009年11月26日,取得所有权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该证书显示有效期为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 该船建造入级及营运服务船级社为中国船级社,根据《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显示有效期为2022年5月1日。
(三)评估人员受评估条件及权限所限,未掌握当事人欠缴与委估资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本评估结论亦未考虑委估资产处置或交易时所涉及的相关的税费。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报告经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六)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20年2月10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青岛振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以下附件资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
附件一、青岛海事法院鉴定委托书;
附件二、青岛海事法院鉴定委托函;
附件三、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附件四、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五、青岛振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备案公函;
附件六、青岛振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附件八、资产评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