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
拖网捕捞船价值
泉宁价评字[2019]第J277号
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厦门海事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事宜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在2019年10月0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事宜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陈顺平名下“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
(二)、评估范围
为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
三、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以及资产状况,确定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09日。
五、评估方法:根据对委托评估资产情况的分析,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六、评估工作时间:2019年10月09日—2019年10月22日。
七、评估结论: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厦门海事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事宜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在2019年10月0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09日,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市场价值为1777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柒仟捌佰元整),详见《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
八、特别事项说明
(一)我们已对评估对象有关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对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保证。
(二)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算。
(三)本报告仅供为委托方拟司法拍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评估师郑重提请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评估报告正文中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2日
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
拖网捕捞船价值
泉宁价评字[2019]第J277号
厦门海事法院:
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事宜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在2019年10月0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人为厦门海事法院,产权持有人为陈顺平。
(一)、委托人:厦门海事法院
地址:厦门市金尚路906号
(二)、产权持有人:陈顺平
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浯屿546号
(三)、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为国家执法机关,产权持有人为(2019)闽72执189号案件被执行人。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委托方和司法拍卖相关当事人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实现本次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报告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人提供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09日的市场价值参考,以满足其司法拍卖的需要。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陈顺平名下“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
(二)、评估范围
为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
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资料及厦门金科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JKX-1903号《船检报告》,船舶具体简要概况如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列示,持证人为陈顺平,所占股份100%,于2015年7月6日取得所有权。该船体材料为钢质,横骨架式结构,总长29.80m,船长25.85m,型宽6.00m,型深2.95m,总吨119,净吨35,设计吃水2.45m,设计排水量231.00t。主机种类为KT19-M425,数量1,总功率288.00千瓦,转速1744r/min。机身编号41082455。该船于2007年4月15日在石狮市由石狮市海博船业有限公司建成。
该船舶主要装置设备有:2006年11月15日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制造的KT19-M425,总功率288.00千瓦,转速1744r/min的主机1台;HCT600A/1型,减速比12.57:1齿轮箱1台; NT855-M300型,额定功率203.00KW,转速1744r/min 原动机1台;S1100型,额定功率11.00KW,转速2200r/min 原动机1台;STC-15型,容量15.00KW,转速1500r/min发电机2台;STC-8型,容量8.00KW,转速1500r/min发电机1台。该船还配备航行设备,锚设备、舵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信号设备等。
于评估基准日,该渔船被拖放于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斗美村福建省鸿业船艇有限公司船台上,根据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及厦门金科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JKX-1903号《船检报告》,该渔船现状如下:船体部分状况一般,油漆脱落明显,船体表面锈蚀明显,船体结构未见损坏;捕捞辅助设备状况较差;货舱状况较差;动力设备及推进系统部件外观状况较差;消防救生设备状况一般。综上所述,船舶整体保养及维护状况差。
(一)价值类型的选取:
参照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公认的评估原则,我们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及鉴定,查阅了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以及资产状况,确定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二)选取的价值类型的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三)选取价值类型的理由:
1、从评估目的角度看: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委托方拟司法拍卖这一经济行为提供参考依据,与该评估目的之实现对应的经济行为是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按市场价值交易一般较符合该目的的使用;
2、从价值类型的选择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角度看:本次评估的评估假设是立足于模拟一个完全公开和充分竞争的市场而设定的,即设定评估假设条件的目的在于排除非市场因素和非正常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从价值类型选择惯例角度看:当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时,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选取的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0月09日。该评估基准日与本次评估的《厦门海事法院委托书》载明的日期接近。
委托人在与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1、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计划实施日期接近,使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对拟进行交易的双方更具有价值参考意义,以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2、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人员实际实施现场调查的日期接近,使评估人员能更好的把握评估对象所包含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状况,以利于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现时价值。
(一)评估行为依据
1、(2019)闽72执189号《厦门海事法院委托书》;
(二)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颁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资产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0、以及相关的准则、指南、指导意见及其释义、讲解。
(四)评估权属依据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2、(2019)闽72执189号《厦门海事法院委托书》
3、与委托人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其它资料。
(五)评估取价依据
1、评估人员与委托人交流收集的有关资料;
2、《2019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评估人员现场查勘记录、收集的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资料;
4、评估人员收集的市场询价资料;
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收集掌握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与以上三条基本评估思路衍生出来的其他评估思路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方法体系。其中最常用的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一)、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合适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成交案例,分析成交案例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被评估“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评估对象类似拖网捕捞船交易市场不活跃、交易资料缺乏,无交易案例。本次评估未找到可对比的相同或类似捕捞船的历史成交案例及交易价格数据,故本次评估不采用市场法。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在现有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下,重新购置相同或相似的拖网捕捞船所耗费的成本作为拖网捕捞船价值的评估方法,即把重新购置相同或相似拖网捕捞船所需要的成本、利息、利润等累加起来作为拖网捕捞船的评估价值,其基本思路是重新购置相同或相似拖网捕捞船的成本以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法评估考虑的主要是拖网捕捞船于评估基准日市场全新相同或相似拖网捕捞船市场价值,其优点是充分考虑了拖网捕捞船购置过程中的投入成本,评估结果有坚实的投入基础,可信度较高,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的适用范围是:资产所有者的未来收益可以用货币衡量;为未来收益所承担的风险收益也是可以衡量的。
收益法是将资产剩余有效期限内所创造的总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资产评估基准日价值的评估方法,评估思路根据资产未来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来确定资产价值,用收益法来评估反映了资产的内在价值,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评估方法,它比较适合评估资产的整体价值,在我国目前的资产所有权评估实务中,收益法是运用最多、最基本、最重要的评估方法,因此收益法的应用具有现时的基础。本项评估中,被评估资产为“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无法确定收益,故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
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评估采用成本法。
(四)、评估模型
计算公式:船舶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整理及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 、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核实与调查。评估人员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通过询问、查询、核对以及阅读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内容主要为资产数量、技术状态、实施状况、产权状况及其他影响价值的重要因素,重点核实了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捕捞船的产权情况及技术状态等。在进行现场调查的同时,评估人员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收集评估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权属资料、实施状况资料、相关市场信息等。
(三) 、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评估人员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三级审核;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要求评估结论必须公允,而所有公允的评估结论都是有条件约束的。资产评估假设正是表现资产评估条件约束的重要形式。
(一)本次采用的评估假设:
1、国家相关政治、法律、经济等宏观政策不变。
2、评估所依据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汇率变动等没有发生足以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变化。
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争议或潜在争议。
4、本次评估结果不考虑评估对象被查封、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尝权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5、没有考虑遇有自然力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其它交易方式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6、产权持有人对被评估对象拥有完全产权,产权持有人尚未支付某些费用所形成的相关债务与资产受让方无关。
7、评估对象按原用途继续持续使用。
(二)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若评估对象改变用途使用,会造成部分资产评估方法、取价依据的选择不当且对评估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若评估范围内资产权属不够清晰,存在产权纠纷,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不够真实、合法、完整,或者评估人员在能力范围内收集到的评估资料不够真实、可信,会影响评估时的认定、判断和分析、估算;这些,均直接影响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与公允性;严重时,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结论不能成立。
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厦门海事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事宜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在2019年10月0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09日,厦门海事法院拟司法拍卖涉及的“闽龙渔66668”号拖网捕捞船市场价值为1777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柒仟捌佰元整),详见《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
按现行规定,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未发现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其他关键资料的情况。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根据估价目的,本次评估不考虑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报告未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重大期后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产生对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本次评估没有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2、我们已对评估对象有关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对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保证。
3、根据《厦门海事法院委托书》载明,本次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为限。
4、本报告是在委托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委托方对所提供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对评估基准日所评估的资产价值的客观公正反映,我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该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5、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的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二)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方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评估报告日为:2019年10月22日,为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