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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联合10”多用途船
船舶类型 多用途船
委托机构 浙交所船舶交易分中心 载重吨(吨) 5026
参考价格(万元) 463 拍卖状态
拍卖日期
2023-02-10
拍卖公告
拍卖须知
补充说明
技术报告
相关信息
拍卖公告

受转让方委托,定于2023年02月10日上午10时整对以下标的进行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 

 

一、标的物:“联合10”多用途船,船籍港:宁波;船检机构:ZC;航区:近海;总长:96.50m,船宽:15.80m,型深:7.40m;总吨:2985,净吨:1671;空载排水量:1475.70t;参考载货量:5026t;满载吃水:5.95m;主机型号/功率:8320Zcd-4共1台,1765kW;建造日期:2008年06月12日,建造者: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本公告提供的船舶数据及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二、起拍价:人民币463万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三、报名及看样日期:即日起至2023年02月09日下午5时整。

 

四、其它详细信息请登陆浙江产权交易信息网https://www.zjpse.com/、拍船网http://www.shipbid.net/查阅。

 

五、产权交易机构: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8层;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船舶交易分中心(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舟山临城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六楼。

 

六、委托方: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38楼宁波远洋。联系人:徐一军,13605881010。

 

七、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571-87297331、13989847287何女士;0580-2027516陈先生;0580-2038333/18058087023闻女士。

监督电话:0580-8236367。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舟山易舸船舶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01月28日

拍卖须知

1.报名流程

1.1报名程序

1.1.1登录“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即“拍船网”进行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报名前,须在拍船网——注册。(详见用户指引https://www.shipbid.net/regist.html?jumpPath=https%3a%2f%2fwww.shipbid.net%2fPPXXList.aspx%3fTB_PMLX%3d0)

1.1.2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参拍”按钮,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完成报名登记及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

意向方应按照其所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拍船网—选择拍品—按照对应账号要求进行付款—系统根据实际到账情况自动审核。(注:支付订单完成不代表意向方获得竞买资格,如最终竞买资格未被确认的,意向方所交竞买保证金将全额无息原路返还。)

1.2取得报价资格

符合本次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对受让方要求的意向方依照《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船舶交易分中心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资格审核通过、完成“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竞买保证金订单支付所获得的可实际参加报价活动的资格。竞买方可在“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中查询其已取得的报价资格。

2 交易须知

2.1动态报价交易须知

2.1.1定义

动态报价:是指目标交易标的信息披露之日起,依据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相关约定,通过“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组织竞买方竞争标的的行为。竞买方在目标交易标的报价期内可随时登录“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参与目标交易标的的报价。动态报价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有保留底价时须不低于保留底价,下同)者成为受让方。涉及原承租权人、物业小区其他业主等(前述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或者法律规定享有例如小区业主车位优先保障购买权一切因法律规定而享有在先或者优先于其他意向方、交易相对方等的主体(以下简称“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事项的除外,即除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事项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挂牌:是指产权交易机构受转让方委托,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就标的征集意向方的行为。本次项目同步在“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挂牌。

竞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意向方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报价活动交纳的保证金。

意向方:是指有意进入“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报价大厅参与报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意向竞买主体。

报价资格:是指符合本次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对受让方要求的意向方依照《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船舶交易分中心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资格审核通过、完成“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竞买保证金订单支付所获得的可实际参加报价活动的资格。

竞买方:是指取得目标交易标的报价资格的意向方。

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标的的竞买方。

2.1.2 竞价说明

2.1.2.1《动态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简称“《交易须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1.2.2意向方参加本次动态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本《交易须知》的规定。

2.1.2.3本次动态报价活动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披露信息,披露信息与标的现状、报价系统实际情况有误差的,以有效证件及实际情况为准。“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对标的的介绍(包括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完全依据转让方/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介绍本标的情况,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标的瑕疵等不影响成交总价。工作人员对标的的所有说明和解释仅作为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将转让方/出租方提供的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

浙交所出具的交易鉴证文件和有关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也不构成对标的状态、品质、瑕疵等的担保。

2.1.2.4“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提请意向方认真查验标的和阅读本报名须知,自行并多方了解标的的所有情况,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意向方参与报价,即表明对标的现况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交易结果由意向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在此郑重声明:不对标的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不对标的的品质承担担保责任。意向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2.1.2.5意向方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文件,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状况,认真进行标的查看或尽职调查等(转让方/出租方负责组织或协助意向方进行标的查看或尽职调查)。对标的有异议的,应在提交报名文件前提出。意向方提交报名文件并且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查看或尽职调查,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对本报名文件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方报名竞买后,不得以事先未进行咨询等任何理由反悔,责任由意向方自负。

2.1.2.6意向方如属联合竞买的,联合体成员应签署联合竞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成员的受让比例,明确联合竞买的牵头人,并由牵头人负责办理具体竞价事宜。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竞买,也不得同时成为其它联合体的成员。(项目未禁止联合竞买情形适用)。

2.1.2.7如本项目涉及权利人不放弃优先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等),不放弃优先权的权利人(以下简称“优先权人”)须按时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进入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项目涉及优先权人时适用)

2.1.2.8项目成交后在“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内,受让方不按所报价格及本标的挂牌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动态报价活动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差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本条款中违约情形的判断以人民法院或有权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且生效裁判为准,或以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论为准,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严格按照上述材料处置竞买保证金。

若有关司法、执法或行政机关明确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对竞买保证金另行处置的,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严格按照上述机关的要求处置竞买保证金。

2.1.2.9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导致标的重新挂牌的,该违约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

2.1.2.10本项目成交后的标的交接等手续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出租方根据公告及交易合同约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不代扣有关各方应缴纳的税费。

2.1.2.11所有竞买标的的价款数额均以人民币计价。

2.1.3竞价规则

2.1.3.1本次动态报价按照“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信息披露时间进行。

2.1.3.2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价方法为自由报价+限时报价。动态报价过程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竞买方可以在自由报价期间报价,也可以在限时报价期间报价。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低于底价,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见报价页面。

竞买方应慎重报价,其报价输入动态报价系统的交易指令确认后即刻生效,不能更改或撤回。

自由报价。自由报价期自自由报价开始时间起至限时报价开始时间止。

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自动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限时报价期自限时报价开始时间起至限时报价结束。

限时报价不限定报价周期数,报价周期的限定时间见报价页面。如报价周期内有人报价,则开始新一个报价周期的倒计时,以此类推,直至一个完整的报价周期内无任一竞买方报价,限时报价结束。如项目不涉及优先权人结果行权情形的,在此限时报价周期时间内无竞买方加价,则上一轮次的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最高有效报价竞买方即为此标的的受让方,此标的报价活动结束。报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结果。如项目涉及优先权人结果行权情形的,则根据《特别事项约定》来确定受让方。

如在报价期内无人报价,则最新报价栏会显示无报价,直到报价活动结束此栏仍显示无报价,则视为所有竞买方均自动放弃报价。

2.1.3.3保证金处理方式和优先权人行权规则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2.1.3.4竞买方应在“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网站披露的《船舶交易合同(样稿)》及附件与转让方签订合同。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2.1.3.5竞价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本《交易须知》资料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按《特别事项约定》处理。

2.1.3.6转让方有权在限时报价开始前撤回标的。若因转让方撤回标的或不可抗力或客观必要的原因,“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经浙交所同意)有权取消或推迟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由此对竞买方造成的损失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不得向转让方、浙交所及船舶交易分中心追索竞买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

2.2网络竞价交易须知

2.2.1 定义

网络竞价:是指目标交易标的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竞买方时,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组织竞买方竞争标的的行为。意向方在获得报价资格后在目标交易标的报价期内可登录“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参与目标交易标的的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递增报价,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有保留底价时须不低于保留底价,下同)者成为受让方的报价行为,涉及原股东、原承租权人、物业小区其他业主等(前述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或者法律规定享有例如小区业主车位优先保障购买权一切因法律规定而享有在先或者优先于其他意向方、交易相对方等的主体以下简称“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事项的除外。网络竞价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等。(说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方时,信息披露期满后该竞买方即被确定为受让方,挂牌起始价为最终成交价。)

挂牌:是指产权交易机构受转让方委托,通过“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公开就标的征集意向方的行为。

竞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意向方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报价活动交纳的保证金。

意向方:是指有意进入“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报价大厅参与报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意向竞买主体。

报价资格:是指符合本次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对受让方要求的意向方依照《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船舶交易分中心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资格审核通过、完成“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竞买保证金订单支付所获得的可实际参加报价活动的资格。

竞买方:是指取得目标交易标的报价资格的意向方。

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标的的竞买方。

2.2.2 竞价说明

2.2.2.1 本次竞价会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具备法律效力。

2.2.2.2 《网络竞价交易须知》(以下简称“《交易须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2.2.3 意向方参加本次网络竞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本《交易须知》的规定。请意向方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规定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标识,意向方应重点阅读,阅读完毕且同意之后请继续后续的操作,且意向方的继续在“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上的后续行为视为意向方已经不可撤销的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条款中的粗体部分)。

2.2.2.4 本次网络竞价活动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披露信息,披露信息与标的现状、报价系统实际情况有误差的,以有效证件及实际情况为准。“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对标的的介绍(包括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介绍本标的情况,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标的瑕疵等不影响成交总价。工作人员对标的的所有说明和解释仅作为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将转让方提供的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

浙交所出具的交易鉴证文件和有关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也不构成对标的状态、品质、瑕疵等的担保。

2.2.2.5 “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提请意向方认真查验标的和阅读本报名须知,自行并多方了解标的的所有情况,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意向方参与报价,即表明对标的现况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交易结果由意向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在此郑重声明:不对标的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不对标的的品质承担担保责任。意向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2.2.2.6 意向方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文件,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状况,认真进行标的查看或尽职调查等(转让方负责组织或协助意向方进行标的查看或尽职调查)。对标的有异议的,应在提交报名文件前提出。意向方提交报名文件并且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查看或尽职调查,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对本报名文件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方报名竞买后,不得以事先未进行咨询等任何理由反悔,责任由意向方自负。

2.2.2.7 意向方如属联合竞买的,联合体成员应签署联合竞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成员的受让比例,明确联合竞买的牵头人,并由牵头人负责办理具体竞价事宜。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竞买,也不得同时成为其它联合体的成员。(项目未禁止联合竞买情形适用)

2.2.2.8 如本项目涉及权利人不放弃优先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等),不放弃优先权的权利人(以下简称“优先权人”)须按时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进入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项目涉及优先权的权利人行权情形适用)

2.2.2.9 项目成交后在“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内,受让方不按所报价格及本标的挂牌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网络竞价活动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差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本条款违约情形的判断以人民法院或有权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判为准,或以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论为准,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严格按照上述材料处置竞买保证金。

若有关司法、执法或行政机关明确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对竞买保证金另行处置的,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严格按照上述机关的要求处置竞买保证金。

2.2.2.10 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导致标的重新挂牌的,该违约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

2.2.2.11 本项目成交后的标的交接等手续由受让方与转让方根据公告及交易合同约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竞拍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受让方在竞拍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不代扣有关各方应缴纳的税费。

2.2.2.12 竞买标的的价款数额均以人民币计价。

2.2.2.13   受让方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2.2.2.14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2.2.3 竞价规则

2.2.3.1 若本次交易标的至竞买报名截止时间止,仅征集到一家意向方,则该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按时交纳足额竞买保证金后即被确定为受让方(或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方但只有一家意向方经资格确认且按时交纳足额竞买保证金,则该意向方直接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确定后,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限内同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成交价格根据竞价起始价和该竞买方报名时的报价按照孰高原则确定。

2.2.3.2 若本次交易标的至竞买报名截止时间止,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方,且有两家及以上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按时交纳足额竞买保证金,则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成交价格及受让方依照本须知的规则确定。受让方确定后,在不变更交易标的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受让方须在交易安排规定的时间内同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2.2.3.3 本次竞价按交易安排规定的时间举行,如遇技术或其他原因,“浙交汇”平台有权要求“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有权延迟限时竞价开始时间,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时除外。

2.2.3.4 竞价过程中,竞买方须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买。竞买方应严肃、慎重地考虑,确认后报出自己所认可的报价,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其所交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归转让方所有,并负责补偿由此给转让方、“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当其他竞买方有更高应价时,其原应价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方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2.2.3.5 网络竞价的竞价方法为限时竞价,限时竞价竞买方需在限时竞价期间报价。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若结果行权,则为:第一阶段首次报价)不能低于底价,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意向方应慎重报价,其报价输入网络竞价系统的交易指令确认后即刻生效,不能更改或撤回。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见报价页面。有保留价竞拍的,系统显示“保留价:有”字样;无保留价竞拍的,系统显示“保留价:无”字样。

 

2.2.3.6 限时竞价不限定报价周期数,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报价周期的限定时间见报价页面。如报价周期内有人报价,则开始新一个报价周期的倒计时,以此类推,直至一个完整的报价周期内无任一竞买方报价,限时竞价结束。如项目不涉及优先权人结果行权情形的,且无保留底价的,在此限时竞价周期时间内无竞买方加价,则上一轮次的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最高有效报价竞买方即为此标的的受让方,此标的报价活动结束。报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结果。如项目设有保留价的,最高有效报价且不低于保留价的竞买方即为此标的的受让方;最高有效报价低于保留价的,项目不成交。如项目涉及优先权人结果行权情形的,则根据《特别事项约定》来确定受让方。

2.2.3.7 如在报价期内无人报价,则最新报价栏会显示无报价,直到竞价时间截止此栏仍显示无报价,则视为所有竞买方自动放弃报价。

2.2.3.8 保证金处理方式和优先权人的行权规则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2.2.3.9 竞买方报价在竞价系统未确认之前可以撤回或者修改,一经确认,即不得撤销。

2.2.3.10 竞买方应在“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网站披露的《船舶买卖合同(样稿)》及附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交易合同一经签署,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

2.2.3.11 转让方有权在网络竞价限时竞价开始前撤回标的。若因转让方撤回标的或不可抗力或客观必要的原因,浙交所有权要求船舶交易分中心取消或推迟本次网络竞价活动,由此对竞买方造成的损失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不得向转让方、浙交所以及船舶交易分中心追索竞买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

2.2.3.12 除本须知涉及的竞价规则外,其余交易安排以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在信息披露期满后发出的交易安排为准。

2.3 拍卖

2.3.1 定义

竞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意向方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报价活动交纳的保证金。

挂牌:是指受转让方委托,通过“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公开就标的征集意向方的行为。

意向方:指意向受让本次标的,但尚未取得竞买资格的意向竞买主体

竞买资格:是指符合本次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对受让方要求的意向方依照《拍卖须知》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后,所获得的可实际参加拍卖活动的资格。

竞买方:是指取得目标交易标的报价资格的意向方。

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标的的竞买方。

2.3.2 拍卖说明

2.3.2.1 本次拍卖会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具备法律效力。

2.3.2.2 《拍卖须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3.2.3 意向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本《拍卖须知》的规定。

2.3.2.4 本次拍卖活动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拍卖公告》、“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与标的实物、实际情况有误差的,以有效证件及实际情况为准。“浙交汇”平台、“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的介绍(包括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介绍本标的情况,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标的瑕疵等不影响成交总价。工作人员对标的的所有说明和解释仅作为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将转让方提供的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

浙交所出具的交易鉴证文件和有关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也不构成对标的状态、品质、瑕疵等的担保。

2.3.2.5 “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提请意向方认真查验标的和阅读本报名须知,自行并多方了解标的的所有情况,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意向方参与拍卖,即表明对标的现况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交易结果由意向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在此郑重声明:不对标的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不对标的的品质承担担保责任。意向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2.3.2.6 意向方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文件,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状况,认真进行标的查看或尽职调查等(转让方负责组织或协助意向方进行标的查看或尽职调查)。对标的有异议的,应在提交报名文件前提出。意向方提交报名文件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查看或尽职调查,表明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拍卖项目的全部现状(包括瑕疵和缺陷),不以任何形式对本拍卖文件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浙交所及拍卖人不承担和担保标的品质和相关瑕疵等任何责任。拍卖时,拍卖师及现场主持人也不再回答竞买方提出的有关标的的任何问题。意向方报名竞买后,不得以事先未进行咨询等任何理由反悔,责任由意向方自负。

2.3.2.7 意向方如属联合竞买的,联合体成员应签署联合竞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成员的受让比例,明确联合竞买的牵头人,并由牵头人负责办理具体拍卖事宜。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竞买,也不得同时成为其它联合体的成员。(项目未禁止联合竞买情形适用)

2.3.2.8 如本项目涉及权利人不放弃优先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等),不放弃优先权的权利人(以下简称“优先权人”)须按时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拍卖当天须按时到达拍卖会现场参与拍卖。(项目涉及优先权人行权情形适用)

2.3.2.9 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未按所报价格及本标的在“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竞买保证金扣除转受让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归由转让方所有(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

本条款违约情形的判断以人民法院或有权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判为准,或以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论为准,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严格按照上述材料处置竞买保证金。

若有关司法、执法或行政机关明确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对竞买保证金另行处置的,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严格按照上述机关的要求处置竞买保证金。

2.3.2.10 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导致标的重新挂牌的,该违约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

2.3.2.11 本项目成交后的标的交接等手续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出租方托方根据公告及交易合同约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不代扣有关各方应缴纳的税费。

所有竞买标的的价款数额均以人民币计价。

2.3.3 拍卖规则

2.3.3.1 若至竞买报名截止时间止,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该竞买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在公告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出租方在其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成交价格根据拍卖起拍价和该竞买方报名时的报价按照孰高原则确定。

2.3.3.2 当拍卖会因现场竞买方人数不足2人而取消时,则在拍卖会开始时间(开始时间延迟的,以延迟后的开始时间为准)前已进入拍卖会现场的唯一竞买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格根据拍卖起拍价和该竞买方报名时的报价按照孰高原则确定。

2.3.3.3 本次拍卖会在《拍卖公告》披露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如遇技术或其他原因,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经浙交所同意)有权延迟拍卖会开始时间,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时除外)。竞买方应在拍卖会开始时间前30分钟凭竞买证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为法人的出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为非法人组织出示非法人组织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叫价号牌,持入场券(一券一人)进入拍卖会现场。以上证件、号牌、入场券等必须妥善保管,若因损坏、遗失、外借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参加竞买时法人应随带公章。

2.3.3.4 竞买方本人(竞买方为法人时指法定代表人本人、竞买方为非法人组织时指非法人组织代表人)不能参加拍卖会的,需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必须向相关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拍卖会现场代理参加拍卖,否则视为该竞买方违反竞买约定和干扰交易秩序,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其所交竞买保证金由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直接支付给转让方所有

2.3.3.5 竞买方进入拍卖会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和拍卖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方报价,不得阻碍拍卖师的竞拍工作,更不得有恶意操纵他人拍卖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竞买方竞买资格,该竞买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其所交竞买保证金由浙交所和船舶交易分中心直接支付给转让方所有,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3.6 拍卖会开始后,如有竞买方未在拍卖会结束前进入拍卖会现场的,则视该竞买方自动放弃受让,其已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按《特别事项约定》处理。

2.3.3.7 拍卖会开始后,如所有竞买方对本场拍卖会中的标的物的拍卖起拍价均不应价并导致项目不成交的,则视所有竞买方自动放弃受让,其已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按《特别事项约定》处理。

2.3.3.8 本次拍卖的标的物,采用无保留底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对标的物拍卖。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方可采用“无声应价”和“有声应价”的方式。即在拍卖师报出价格后举牌表示应价(无声应价),也可直接举牌并同时应价(有声应价),报价不得低于拍卖师的最新叫价及加价幅度。当拍卖标的物被叫到最高应价时经拍卖师三次报价均无人继续加价,以拍卖师落槌视为成交。(无保留底价适用)

本次拍卖的标的物,采用有保留底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对标的物拍卖。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方可采用“无声应价”和“有声应价”的方式。即在拍卖师报出价格后举牌表示应价(无声应价),也可直接举牌并同时应价(有声应价),报价不得低于拍卖师的最新叫价及加价幅度。当拍卖标的物被叫到最高应价且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时经拍卖师三次报价均无人继续加价,以拍卖师落槌视为成交。(有保留底价适用)

2.3.3.9 竞买过程中,竞买方须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买。竞买方应严肃、慎重地考虑,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其所交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归转让方所有,并负责补偿由此给转让方、浙交所、船舶交易分中心、拍卖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当其他竞买方有更高应价时,其原应价丧失约束力。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方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2.3.3.10 若至竞买报名截止时间止,有2家或2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拍卖公告》、“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披露信息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必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当日与委托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同时将叫价号牌还给现场工作人员,《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易合同一经签署,不得变更受让主体。

2.3.3.11 拍卖结束后,且未出现本《拍卖须知》资料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按《特别事项约定》处理。

2.3.3.12 转让方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依法撤回拍卖标的。若因转让方撤回标的或不可抗力或客观必要的原因,浙交所、船舶交易分中心(经浙交所同意)或拍卖人有权取消或推迟本次拍卖会,由此对竞买方造成的损失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不得向转让方、浙交所、船舶交易分中心及拍卖人追索竞买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

2.3.3.13 出现以下情况,浙交所、船舶交易分中心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因不可抗力或者转让方、市场监督、司法等监管部门紧急要求拍卖活动中止或终止等原因导致拍卖中断的。浙交所、船舶交易分中心和拍卖人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拍卖或重新拍卖,并通知各竞买方。各竞买方承诺自愿服从该安排,按时参与拍卖,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

2.3.3.14 竞买方线上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本《拍卖须知》、“浙交汇”平台和“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2.3.3.15 特别约定:

行权规则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如遇特殊情况,浙交所、船舶交易分中心或拍卖人有权对《拍卖须知》等资料进行修正,如有修正或有其他未尽事宜,将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或在拍卖会上口头公开告知全体参会竞买方。

2.3.3.16 本次拍卖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列全部数据为有关文件资料所载仅供参考,若因印刷、拷贝或摄影造成资料与标的现状有误差的,具体以标的现状及有效文(证)件为准。

补充说明
暂无内容
技术报告

一、 标的概况

1.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联合10”多用途船,《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05月12日,《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 船名:“联合10”多用途船,船籍港:宁波;船检机构:ZC;航区:近海;总长:96.50m,船宽:15.80m,型深:7.40m;总吨:2985,净吨:1671;空载排水量:1475.70t;参考载货量:5026t;满载吃水:5.95m;主机型号/功率:8320Zcd-4共1台,1765kW;建造日期:2008年06月12日,建造者: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本公告提供的船舶数据及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二、 特别说明

1. 竞买人需自行对拍卖标的进行充分、仔细的了解,在参与竞拍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标的在交易、交割时可能发生价值变化、异动的风险,决定自己的应价价位,对自己的参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保证拍卖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承担该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等任何责任。

2. 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前提出。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的,视为无异议,也即表明竞买人已全部了解本约定,并愿意履行本约定。

3. 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4. 如受让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交易款项支付的,视为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其所交竞买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直接支付给转让方所有

5. 《竞拍成交确认书》和资产交易合同一经签署,受让方不能更名。

 

三、 其他重大信息披露

1. 船舶交割地:舟山地区船厂码头或舟山附近锚地,受让方于支付全部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船舶交接,如船舶在舟山地区船厂码头交割的,自船舶交接至转让方完成船舶注销手续后2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停靠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超过此期间所产生的泊靠费用,泊靠费用2000元/天(含所有服务费用,不含拖轮费用),水费15元/吨,电费2元/度,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最多不超过7个自然日。

2. 转让方以现状交船,不负责送船。

3. 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竞拍成交后受让方必须支付服务费。项目收费金额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4. 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不包括船舶剩余燃料)。

5. 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受让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6. 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一:何女士,联系电话:0571-87297331,地址: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805室,联系人二:叶女士,联系电话:0580-2027516,地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楼。

 

四、 对受让方的要求

A、主要交易条件:

1. 挂牌价格:463万元;

2.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浙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双方交易服务费及《船舶交接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3. 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50万元保证金至浙交汇“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拍船网——选择拍品—按照对应账号要求进行付款—系统根据实际到账情况自动审核。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4. 转让价格为含税净价,船舶剩余燃料另行结算。预计剩余(含油舱、沉淀柜、日用柜):剩余重油(#120)不超出15吨,轻油不超出10吨,具体以交船现场实际测量为准。重油以单价(#120)6742.4元/吨、0#柴油以单价7969.5元/吨结算,单价为含税13%,燃料价款由受让方在交船当日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该价款不含在交易价款内,交易价款加上剩余燃料价款,由卖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5. 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交易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船舶所在地进行船舶交接工作,交接协议书签订后,标的资产的损毁、灭失等风险自此转移至受让方。逾期未完成交接,视为转让方已完成交易合同,转让方将随时撤离在船船员,此后船舶产生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受让方不能按时交接,则时间相应顺延。

6. 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7. 标的交接后受让方不得使用原有船名、标识等原船舶标志符号。

8. 交接时受让方应配备符合海事部门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船员接船,配合转让方船员及时在海事任解职系统顺利解职离船完成交接工作。接船船员未到位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接,此后船舶产生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9. 船舶交接前受让方应提供船舶注销所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船舶用途声明等相关资料,资料需加盖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需按手印)。如受让方不能及时按照海事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导致船舶无法注销,产生的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10. 船舶交接后受让方应向海事部门报备并另行申请船舶锚地。受让方独立承担交接后一切责任和义务。

B、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五、本次拍卖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列全部数据为有关文件资料所载仅供参考,若因印刷、拷贝或摄影造成资料与标的物现状有误差的,具体以标的物现状及有效文(证)件为准。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舟山易舸船舶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01月28日

相关信息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重大事项披露:

1.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披露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4.船舶交割地:船舶交割地: 舟山地区船厂码头或舟山附近锚地,受让方应于支付全部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船舶交接。 5.转让方以现状交船,不负责送船。 6.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7.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不包括船舶剩余燃料)。 8.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受让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9.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一:何女士,联系电话:0571-87297331,地址: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805 室,联系人二:叶女士,联系电话:0580-2027516,地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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