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致价格评估委托人函…………………………………………(1)
二、价格评估人员声明……………………………………………(3)
三、价格评估报告假设和限制条件………………………………(5)
(一)价格评估假设 ……………………………………………………(5)
(二)本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5)
(三)需说明的其它事项…………………………………………………(6)
四、价格评估结果报告……………………………………………(7)
(一)价格评估委托人 …………………………………………………(7)
(二)价格评估机构 ……………………………………………………(7)
(三)价格评估对象 ……………………………………………………(7)
(四)价格评估目的 ……………………………………………………(8)
(五)价格评估基准日 …………………………………………………(8)
(六)价值类型 …………………………………………………………(8)
(七)价格评估依据 ……………………………………………………(8)
(八)价格评估原则 ……………………………………………………(9)
(九)价格评估方法 …………………………………………………… (10)
(十)价格评估结果 ……………………………………………………(11)
(十一)风险提示 ………………………………………………………(11)
(十二)价格评估人员 …………………………………………………(12)
(十三)价格评估作业日期 ……………………………………………(12)
五、附件……………………………………………………………(13)
附件一 价格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附件二 价格评估对象影像资料
附件三 价格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附件五 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一、致价格评估委托人函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贵公司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泰衡评字(2019)第193号》报告中评估的申请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华晨(集团)有限公司【EAST SUNRISE (GROUP)CO.,LIMITED】执行一案中涉及的“振兴驳”轮、船上油料、水及配件价值进行了补充评估。
价格评估对象:申请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华晨(集团)有限公司【EAST SUNRISE (GROUP)CO.,LIMITED】执行一案中涉及的”振兴驳”轮、船上油料、水及配件价值。
船名“振兴驳”轮,船籍港:雅加达;船舶类型:非机动过驳船;船舶材质:钢材;船舶主要尺度及技术指标分别为:该船总长110.00米,垂线间长:110.00米,型深6.50米,型宽28.00米,设计吃水:4.00米,作业发电机:4台,卸船吊机:3台,装船过驳机:2台,固定料斗:2个,甲板层数:5层,水密横舱壁数:7道,龙骨按放日期:2013年07月24日,设计单位:福建海宏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船壳造船厂:浙江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设备安装厂:中船重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安装厂:中船重工青岛海西重机有限公司。船舶状况参考青岛海益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振兴驳”轮鉴定报告》编号No:QDHY191028的检验结论。
价格评估目的:为青岛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价格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选用成本法、专家咨询法。
价格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此价格评估基准日为补充评估委托之日,非价格评估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价格评估对象状况以现场查勘情况为准。
价值类型: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指价格评估对象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评估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
价格评估结果:申请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华晨(集团)有限公司【EAST SUNRISE (GROUP)CO.,LIMITED】执行一案中涉及的“振兴驳”轮、船上油料、水及配件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货币金额为人民币叁仟柒佰零壹万陆仟贰佰壹拾柒元捌角陆分(¥37016217.86)。
欲了解该价格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详见评估结果报告。
法定代表人签章:
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1月08日
二、价格评估人员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价格评估报告中价格评估人员在执行本次评估业务过程中,恪守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评估准则的规定,按照公认的价格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特定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做出了评估结论。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价格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价格评估人员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价格评估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价格评估人员与价格评估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价格评估人员是依照《价格评估执业规范》、《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及《青岛市价格鉴证规范》等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价格评估报告。
5.我们已于2019年10月28日对本价格评估报告中的价格评估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价格评估人员对价格评估对象的查勘仅限于评估对象的外观和损失情况。价格评估人员不承担对评估对象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
6.没有人对评估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7.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1)若发现本报告内文字或数字因校印或其他原因出现错误时,请委托方及时通知本公司进行更正,否则,报告误差部分及影响部分视为无效。
(2)未经我公司授权或许可,价格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本报告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时有效,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参与本次价格评估的价格评估人员签名:
三、价格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价格评估假设条件
1.本次价格评估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有效,委托评估对象的权益没有争议为前提。
2.本次价格评估假定价格评估对象权益完整、价格评估相关方合法并支付完相关税费,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不受任何权利限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转让。
3.假设价格评估对象处于完全公开、平等、自愿的市场条件,且在价格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市场相对稳定。
4.价格评估对象能够按照目前的使用用途且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
5.任何有关价格评估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1.价格评估结论为满足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下的价值。
2.本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评估结果是公开市场前提下求取的价值,未考虑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特殊交易方式对价值带来的负面影响,没有考虑价格评估基准日之后国家宏观政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价格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3.本报告是为青岛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提供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若改变价格评估目的及使用条件,需向本公司咨询后作必要修正甚至重新评估。
4.由于实际查勘日非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是依据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船舶资料经过实地查勘,结合青岛海益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振兴驳”轮鉴定报告》编号No:QDHY191028的检验结论进行测算的。若该基础数据有异议,则其价值应作相应调整。
5.本价格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01月08日起生效。如超过有效期或价格评估基准日之后以及有效期之内价格评估对象或国家经济形势、金融政策、船舶机械设备价格市场及税费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因市场价格变化较快对价格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或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三)需说明的其它事项
1.本价格评估报告分为价格评估结果报告和价格评估技术报告两种形式,价格评估结果报告供委托方使用,价格评估技术报告只供评估报告审核部门使用以及评估机构存档备案。
2. 船上油料、水及配件状况参考青岛海益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振兴驳”轮鉴定报告》编号No:QDHY191028的检验结论经过市场调查得出,如相关当事人对基础数据有异议,可在申请委托方同意后进行补充评估。
四、价格评估结果报告
(一)价格评估委托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价格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袁刚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中铁青岛广场C座209室
联系电话:0532-85711776
证书编号:中J150001
(三) 价格评估对象:申请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华晨(集团)有限公司【EAST SUNRISE (GROUP)CO.,LIMITED】执行一案中涉及的“振兴驳”轮、船上油料、水及配件价值。
船名“振兴驳”轮,船籍港:雅加达;船舶类型:非机动过驳船;船舶材质:钢材;船舶主要尺度及技术指标分别为:该船总长110.00米,垂线间长:110.00米,型深6.50米,型宽28.00米,设计吃水:4.00米,作业发电机:4台,卸船吊机:3台,装船过驳机:2台,固定料斗:2个,甲板层数:5层,水密横舱壁数:7道,龙骨按放日期:2013年07月24日,设计单位:福建海宏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船壳造船厂:浙江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设备安装厂:中船重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安装厂:中船重工青岛海西重机有限公司。船舶状况参考青岛海益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振兴驳”轮鉴定报告》编号No:QDHY191028的检验结论。
(四)价格评估目的:为青岛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五)价格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此价格评估基准日为补充评估委托之日,非价格评估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价格评估对象状况以现场查勘情况为准。
(六)价值类型: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指价格评估对象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评估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
(七)价格评估依据:
1. 国家、省、市有关价格评估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
2.技术标准
(1)《价格评估执业规范》;
(2)《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自律守则》;
(3)《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4)《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5)《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6)《青岛市价格鉴证规范》。
3.委托方移送的有关资料
4.价格评估人员收集的近期船舶建造及设备市场交易资料及相关技术参数
5.其他有关材料
(八)价格评估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要求价格评估机构有完全独立性,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与价格评估对象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受外部干扰因素影响,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地进行价格评估。
2.合法原则
价格评估应以价格评估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价格评估。本报告遵守这一原则。
3.价格评估基准日原则:
要求价格评估结果应是价格评估对象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本报告的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
4.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要求价格评估结果是在价格评估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下的价值。最高最佳使用是指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够使价格评估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化的一种可能的使用。
5.替代原则:
要求价格评估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价格评估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同一供求范围内,在用途、规模、档次、结构等各方面类似的价格评估对象之间具有相互影响作用,其价格会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
6.谨慎原则:
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应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价格评估对象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市场价值。
(九)价格评估方法:
根据价格评估人员现场查勘,价格评估对象为申请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华晨(集团)有限公司【EAST SUNRISE (GROUP)CO.,LIMITED】执行一案中涉及的“振兴驳”轮、船上油料、水及配件物品,由于船舶使用寿命有限,且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损耗。船舶剩余寿命及损耗程度会影响评估对象的价值,故本次评估作业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评估。
成本法是通过计算价格评估对象重置价格并充分考虑价格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计算得出价格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另因评估对象为过驳船,且为被申请人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定制的规格型号。非普通船舶一般市场交易量巨大,可取市场交易资料广泛。其买卖、出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询价并作为基价依据。
专家咨询法是向行业内专业人士询问某一财物的价值,结合相关测算方法取得评估结论的方法。
(十)价格评估结果:
申请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华晨(集团)有限公司【EAST SUNRISE (GROUP)CO.,LIMITED】执行一案中涉及的“振兴驳”轮、船上油料、水及配件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货币金额为人民币叁仟柒佰零壹万陆仟贰佰壹拾柒元捌角陆分(¥37016217.86)。
“振兴驳”轮、船上油料、水及配件价值评估 |
序 号 |
评 估 内 容 |
评 估 金 额 |
1 |
“振兴驳”轮 |
37000000.00 |
2 |
油 料 |
6720.33 |
3 |
水 |
0.00 |
4 |
配 件 |
9497.53 |
合 计(元) |
37016217.86 |
(十一)风险提示:
1.本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为在假设公开市场条件下的模拟市场定价,不能替代市
场定价。
2.本报告所提供的分析和数据仅作为价格意见而不能视作任何价格保证。
3.价格评估对象可能会由于评估对象现状变化、环境变化以及价格评估对象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交易价值减损。
4.价值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对价值要有动态观念,及时掌握其价值变化情况,报告使用者可以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价值进行再评估。
5.本报告价格评估结果是价格评估对象在价格评估基准日满足本次评估全部价格评估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市场价值,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价格评估结果。
(十二)价格评估人员:
注册价格鉴证师: 注册号: 0014578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注册号: 150227
(十三)价格评估作业日期: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01月08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1月08日